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预先披露制度成为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经之环节,所谓预先披露,即拟在A 股进行IPO 的公司,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受理其有关申请文件后,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预先披露制度实施的一个最大作用是可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使核准机构可以提前更多地了解有关情况,提高审核效率。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预先披露制度实施以来,在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效用。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如2007 年烟台氨纶发行前夕,面临市场对其上市合规性的质疑:存在着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易主、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和违规转让等重大疑问,按规定,“发行人最近3 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但记者调查发现,烟台氨纶上市申请关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法名实不符。为此,烟台氨纶的IPO 被搁置,直至2008 年6 月在相关问题得以解决后才获准正式发行。
同时,设置预先披露制度的初衷也是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因他人或社会舆论提出质疑或异议等原因而暂停发行的情形。但是,2008年6 月下旬,立立电子正式发行之际,媒体开始调查质疑其上市资格,原因是该公司涉嫌采用一系列资产转移手段,将原本属于浙大海纳的优质资产拿来“第二次上市”,结果在该股发行之后,立立电子不得不接受监管部门的核查,该股也被公告延迟挂牌上市。尽管作出这一决定是必要的,但毕竟还是有些迟了,如果监管部门能更及时地在该股发行之际作出应有的“反应”,效果比延迟挂牌上市更合适。
近期,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应该说是有的放矢,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根据规定,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将IPO 预披露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回复阶段,而此前IPO材料预披露时间是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的。因此,这一时间安排上的提前,给予社会更充分地“消化”监督,方便投资者尽早了解情况、更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加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