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债市场要闻
1.1 财政部通知检查地方财政票据情况规范非税收入
【财政部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能,根据《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12〕3 号)规定,决定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核销。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
检查核销单位包括: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铁道部、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9 家中央单位。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检查核销票据包括:2009-2010 年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专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通用非税收入票据、当场处罚收据、代收罚款收据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财政票据。
2009 年之前使用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一并按程序和要求予以核销;保存满5 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作废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二、检查内容
(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