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07 年12 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07 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和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截至2008 年4 月30 日,沪市863 家上市公司,除九发股份外,其余862家上市公司均如期披露了2007 年年度报告。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本文以该862 家上市公司2007 年年报披露的内容为基础,通过分项统计相关数据,对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情况做一简要分析,以期对我国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制度的完善能有所裨益。
一、关于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规范性要求
中国证监会首次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委员会的概念,见于2001 年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2002 年1 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就各专门委员会做出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该准则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基本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法律框架。
2005 年11 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规定,“要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