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点评:
制度突破跨出第一步,期待配套细则落实。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6 月16 日开始征求意见,这部对场外市场最重要主体的监管大法终于正式发布,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这是场外市场制度突破的第一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尽快推出相关配套规则,包括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方面,力争在明年1 月1 日《办法》正式施行前基本完成。
股东 200 人限制终获突破。本办法的通过,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在证券交易所以外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人数200 人的限制,这为新三板以及其他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目前有三家新三板已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150,中科软达到199人,逼近此前200 人上限,如无本办法的制度突破,这些公司的股份转让和定向增资将难以开展。
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统一监管。办法明确了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部门,而且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为“转板”预留空间。办法第六十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而这一条在“征求意见稿”中尚无体现。近期在证监会领导关于新三板制度完善的讲话中提到转板机制,金融“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完善不同层次市场间的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各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我们认为此条的增加是为“转板机制”预留空间,当然就办法的目前表述,新三板等非上市公众公司寻求交易所上市仍需经过正常IPO 程序。
定向增资进一步放松。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各方寄望场外市场解决的最现实问题,相对“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定向发行和小额融资方面做了进一步放松。
1)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时,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35 人(原新三板规定新增股东不超过20 人)。2)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将“征求意见稿”中“1000 万元”的豁免标准由绝对值改为相对值,规定“12 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核准,更加便利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的小额快速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