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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海通证券-中美公平信息披露规则比较:证券市场即将掀起信息披露不公惩治风暴-060922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6-09-22 15:40:48
研报栏目: 投资策略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谢盐
研报出处: 海通证券 研报页数: 14 页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分享者: y****x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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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当分析师通过合理推断得出新的重大信息时,尽管其确实不应在《指引》监管之列(建议《指引》实施过程中参考美国FD  规则,仅禁止经“显而易见”推理就可获得的非公开重大信息的披露,而对于能体现分析师价值的,经深加工后形成的间接重大信息,则不应在《指引》禁止之列),但是,考虑到其分寸掌握的难度,建议分析师应将上述分析过程、结果与上市公司董秘进行沟通,以防止意外情形的发生。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指引》对第一时间公告尚不够明确,发行人可能会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以后谎称不知情,从而故意延误披露时机。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对此,笔者建议,当发行人出现非故意选择性披露时,应要求其在事实发生后最迟不得超过24  小时,向公众披露。如果24小时之内没能察觉泄露现象,则无论是谎称还是实际情形如此,都至少说明发行人出现了因放任而疏忽职守的情形,这显然已可归类于故意泄露的违规范畴。
    美国FD  规则认为,上市公司为已公开披露且被市场误解的信息,私下提供澄清式解释,仍应视为违规行为。这点在《指引》中未得以体现,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善于在其报告中闪烁其词,这就有可能造成另一种冒似公平的非公开披露违规行为。
    发行人在选择性披露时,有“故意”、“放任疏忽”、“非故意”三种心理状态。美国FD  规则容许“非故意”披露后采取发现后迅速向公众披露的方式,以规避故意违规的嫌疑;同时认为,“放任而疏忽”是一种对职业操守明知故犯的行为,应视为“故意”行为。此时,发行人应将该信息同时向公众披露。《指引》对此却没有区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市公司正当信息披露和商业联络活动的开展。
    美国FD  规则认为,“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理性投资者因为该信息而有改变其所持观点的可能。这种判断标准尽管较主观,但却能切中要害;《指引》则根据交易价格可能或已产生较大影响作为判断的依据。这种判断标准的客观性是建立在事后确认基础上的,且存在发行人对价格相对信息敏感性误判的可能性。
    公平披露(简称FD)是指当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由于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存在,使得市场上重大而非公开信息成为一种有价值的互换商品,成为维系上市公司与个别分析师利益的桥梁。这种关系显然损害了分析师判断的客观性与独立性,使得人际关系而不是分析、判断能力成为分析师成功的关键。
    上市公司可能会为规避信息披露违规,而倾向于减少信息披露频次,或者在公司发生重大不利事件以后,倾向于遮掩或延缓信息披露。对此,分析师应通过积极撰写相关研究报告,并提交上市公司审核,以迫使上市公司及时加强相关信息披露。
    即便是上市公司主动透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在监管之列;分析师应加强对“非公开”、“重大”等信息要素的辨别能力;当研究报告公开后才获得新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分析师不应作任何解释,而应撤回报告,待日后正式公告时再据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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