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2006 年9 月18 日商务部发布了2006 年21 号令即新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试行),取代2005 年9 月22 日发布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属于纺织品临时管理目录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将适用新规定。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评论:
新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与 06 年办法相比,更强调了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作用,提高配额的利用效率,降低配额的时间成本和使用成本,鼓励优势企业优先出口,提高我国纺织品出口盈利质量。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由于新管理办法仍然强调历史出口业绩,更进一步保证了龙头公司的出口利益:
新办法加强了商务部在提高配额利用效率上的行政调控力度,有利龙头企业有序出口
新增第 9 条“如遇市场变化剧烈、出口许可数量使用率过低或出口秩序混乱等特殊情况,经纺织品出口行业商协会提议,商务部可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临时性措施,以恢复正常的出口秩序”,从而有利于政府掌握和调控配额的有序利用,提高配额的利用效率。新增第10 条“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未能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的经营者,商务部可取消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获得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资格,并收回已获得的全部许可数量”,强调企业的社会义务,有利于合规企业的出口,抑制出口的无序竞争,从而达到鼓励优势企业优先出口
新办法提高配额的周转和利用效率,强调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
第 16 条增加“转受让经营者可登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平台(http:\\xk.ec.com.cn)直接操作 ”,放开了配额转让的审批,有利于配额及时有效的转让,降低出口成本。第18 条“获得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未能全部使用的,应于许可年度的9 月30 日前将剩余数量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上交”,将原来60 天延长至3 个月,有利于未利用配额的更充分利用。第19 条“ 经营者上交的、未申请和放弃的数量计入当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剩余数量。剩余总量由商务部按照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继续分配,并在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75 天下达分配结果”,由原来45 天延长至75 天,有利于新分配的配额的更好利用。新办法强调了在主管部门统一计划协调的同时市场化调配出口配额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