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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IFB-金融论坛(2012第2期)不必过分强调存款保险制度重要性-120112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2-03-06 16:47:27
研报栏目: 投资策略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曾刚
研报出处: IFB 研报页数: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277 KB 分享者: sea****ll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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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有关建立存款保险公司的建议由来已久。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由2008  年金融危机引发的对宏观金融审慎问题的关注,存款保险制度再一次被推到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前台,并屡屡被提出讨论。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笔者认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优先考虑银行体系集中度、金融市场化程度、监管体系、道德风险四大问题。
        优先考虑四大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的保险机构或一种保险机制,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2
        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  世纪30  年代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4  年正式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当然,简单地从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成功运用,就推论中国有必要建立起这种制度,多少会显得有些缺乏说服力。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机制的有效性严格地依赖于其所处的更大的制度环境,而且存款保险本身也可能产生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
        因此,在具体实施之前,还有必要对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银行体系的集中度问题。作为保险制度的一种,存款保险制度也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即大数原则。当参与保险的主体数量众多,且相互之间具有较高独立性时,保险机制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分担功能。这意味着只有在银行数量众多,且业务相对分散和独立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美国早期的银行体系正符合这一要求。由于单一银行法的限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美国银行机构数量都维持在10000  家以上,直到上世纪90  年代末,随着对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放松,美国银行业机构的数量才逐渐降低到目前的7436  家。除数量众多外,美国银行业的集中度也较低,前25  家最大银行的资产占比只在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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