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结论及观点:
事件:2011年4月25日财政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发布新版《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港口建设费是国家政府性基金的一种,但历年来征收效果并不理想。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1)港建费征收效果不理想的证据一:按最保守方式测算的港建费收入高于实际增收额。若按照2010年沿海港口23亿吨的外贸货物吞吐量来计算,2010年能收取的港建费为171亿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按每吨7元计征);即使按每吨5元计征(国内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应征收的港建费为115亿元。均高于2010年实际的港口建设费收入114.44亿元。按沿海港口55亿吨的货物吞吐量计算,则征收的效果更不理想。(2)港建费征收效果不理想的证据二:港建费收入8%增速远低于货物吞吐量16%增速。2010年我国沿海港口外贸货物吞吐量增长16%至23亿吨,但2010年我国港建费收入仅增长8%至114亿元。港建费收入增速远低于货物吞吐量增速。
港口建设费征收机制不完善是主因。我们通过研读港口建设费方面的学术文献以及与业内人士交流后发现:港建费征收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港建费的征收机制不完善。我们将实际研究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征税对象不明确导致同一辖区内不同港口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如同属内河港口,但非对外开放的港口无需缴纳港口建设费)、征收主体因与各地港口企业无约束关系而无法有效发挥征收和监督作用(港口行业改革后,港务局与地方港口及货主码头的管理和所有权关系逐渐淡化,港务局对于港口建设费的缴费主体和代收主体并无非常强的约束关系)、征收标准未合理规划随市场变化而变化(低值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占货物装卸成本的比例非常高,货主缴纳港建费的积极性不高)、其他细节未配套跟进(征收过程中没有引发统一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票据)。
新版《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港口建设费征收细则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机制,增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效果。
(1)征收标准较原有规定下调20%:于低值货的货主而言,降低了港建费占货物装卸成本的比例,提高了缴纳港建费的积极性。(2)征收主要负责人由港务局改为海事局:增强了港口建设费征收过程中对于缴税主体的约束和监督作用。(3)明确规定征收过程中需要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有利于缓解以前不单独使用专用票据而存在的港口建设费拖欠和挪用行为。(4)新办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在港口建设费上的分成比例: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较之前的规定更为明确,权责清晰。
结论及投资建议:此次港口建设费征收的调整有利于行业形成更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于整体港口行业而言是积极正面的事件。就港口行业的竞争环境而言,此次港口建设费征收调整将进一步完善港口行业运营的市场化机制,有利于港口间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等方式开展公平合理的竞争。同时还有利于提高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效率,进而加强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于整体港口行业而言是积极正面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