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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行业研究报告:海通证券-火电行业:盈利能力提升需要一个过程-111201

行业名称: 火电行业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1-12-01 14:54:14
研报栏目: 行业分析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陆凤鸣
研报出处: 海通证券 研报页数:   推荐评级: 增持
研报大小: 263 KB 分享者: yog****mx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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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新闻要点: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适当调整电力价格,试行阶梯电价制度。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具体政策:  
      (1)  电煤价格临时干预。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规定2012年度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合同未约定价格的,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为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2011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市场交易电煤规定最高限价,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锦州港和大连港等环渤海地区主要港口,发热量5500大卡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煤炭生产经营企业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稳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公告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2)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  
        取消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前取消。  规范省级政府随煤炭征收基金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基金、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不得高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每吨23元的征收标准,不得对省内外用煤实行不同标准;超过每吨23元,以及对省内外实行不同标准的,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进行整改;未对煤炭设立基金、收费项目的,不得新设基金、收费项目;已设基金、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低于每吨23元的,不得提高。
        (3)适当提高电价
        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全国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约2.6分钱,将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至0.8分钱;对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电厂试行脱硝电价政策,每千瓦时加价0.8分钱,以弥补脱硝成本增支。上述措施共影响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约3分钱。
        (4)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电量不同实行不同电价标准,电价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式逐级递增。拟实施的阶梯电价分为三档,即各省(区、市)将本地居民户均月用电量按从低到高排序,覆盖前80%用户的电量为第一档;超出第一档并覆盖前95%用户的电量为第二档;超过第二档的电量为第三档。其中,第一档电价近期保持基本稳定,不作调整,第二档电价适当提高,第三档电价较大幅度提高。在实行阶梯电价的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置每户每月10千瓦时或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各地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具体方案,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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