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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研究报告:平安证券-保险行业点评-080110

行业名称: 保险行业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8-01-10 14:33:37
研报栏目: 行业分析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邵子钦
研报出处: 平安证券 研报页数: 5 页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38 KB 分享者: 时****瑰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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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
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
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
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
受职工福利待遇。
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
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
行业快评  2/5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保险公司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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