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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改革目标和重点: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强化对询价机构的约束;进一步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等。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扩大询价对象范围。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指导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网下询价对象范围的扩充,即除了原定的“六类”询价机构之外,新增了“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但对于这类自主推荐机构的入选量化标准在《指导意见》中并未涉及,不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于9 月中旬草拟了相关的基础标准,在《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的登记备案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对推荐类询价对象设置了最低门槛,涉及的主要量化指标有;成立时间已满两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 万元;上年末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 亿元等。并对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审核规程和决策程序提出原则性要求,而在推荐数量上暂未作明确规定。
网上网下回拨“非双向”。《指导意见》规定当网上申购不足时,可增加网下配售量,若仍未能满足预定发行量,则可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而当网下有效申购不足时,则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中止发行。对于中止发行的条件则主要有: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对于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当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这些规定使发行承销变得更富有弹性。
明确询价对象数量在发行中的重要性。与《指导意见》相配套文件——《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改稿中,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 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 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获配机构的数量将减少。第二阶段改革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指导意见》规定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该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当出现入围机构较多时进行摇号配售。其目的是提高单个网下机构获配数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在这一发行办法下,网下获配机构的数量将相对减少,
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若对于每个询价对象的报价明细予以详尽披露,意味着询价对象将接受公众舆论地监督,这对提高报价的理性程度有所帮助。投价报告质量。而能够体现“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的投价报告无疑对询价机构报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而对投价报告的公正客观性应该提出更高的要求。(注:关于新股发行制度第二阶段改革的相关分析还可参考《网下申购增难度 理性运气需兼备》2010 年8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