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事件: 2018 年8 月10 日司法部公布了由教育部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对2018 年4 月20 日公布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订。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送审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阶段,最终实施的版本可能仍有不同。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市场对《送审稿》部分内容解读上的差异带来一定的恐慌情绪,我们认为在实际操作层面对整体民办教育的负面影响有限。
◆《送审稿》或将对民办学历教育带来的4 方面影响
1)《送审稿》第七条新增内容中明确提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明确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时收取管理费的不合法性,该改动将加速推动60 余所以“校中校”形式存在的独立学校的脱钩改制,有利于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公司对于独立学院的整合以及转设进度。
2)《送审稿》第十二条新增“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该条新增内容市场争议较大,存在两种可能的解读:①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隔离单体学校风险。②彻底否定集团化办学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收购。我们认为解读①的可能性较高,在收购时应当新建一个独立公司作为新学校的举办人,以隔离每个非营利性学校的运营风险。且即使最差情况即解读②,对民办教育行业的影响仍旧有限。对民办高校而言,收购整合黄金周期为未来5 年,因此对高等教育的实际影响不大。K-12 学校未来政策落地后或将面临不能收购或者协议控制非营利学校的风险,对义务教育阶段可能有所影响。
3)《送审稿》第四十五条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关联交易,但与关联方的交易需要受到教育部、人社部的监管,以确保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此条款杜绝未来民办学校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实,引导希望营利的学校登记为营利性学校,从而真正实现分类管理。未来港股上市公司的有效税率我们预计将在10-15%之间。
4)《送审稿》第五十三、五十五条,民办学校享受一定的的税收及土地优惠政策。《送审稿》再一次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允许地方政府以优惠条件向营利性学校提供土地。
◆《送审稿》对学科类培训与素质类培训区分管理。K-12 阶段学科类培训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素质类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1)学科类培训:我们认为全国性龙头公司和区域巨头公司有望受益于市场份额的持续提升。(2)素质类培训:语言、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的培训空间巨大,随着素质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大幅简化,未来拥有教研能力的巨头公司有望更加快速地实现渠道的布局。
◆《送审稿》第十五条明确成人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我们认为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将大幅简化,职业教育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期。
◆风险提示:政策风险,突发性事件造成声誉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