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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研究报告:上海证券-新《保险法》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点评-保险业面临发展新机遇-091014

行业名称: 保险行业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9-10-16 14:01:55
研报栏目: 行业分析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郭敏,刘洋
研报出处: 上海证券 研报页数:   推荐评级: 有吸引力
研报大小: 52 KB 分享者: eas****ng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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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一、2009  年10  月1  日起,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在2009年3  月3  日由中国保监会公布,给予了业内公司半年左右的调整时间以适应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本次《保险法》修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新增不可抗辩条款
新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2、缩短保险金赔付周期
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取消原《保险法》中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以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新法仅在第一百零五条对此作出下列表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4、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
新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提出新增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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