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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国信证券-国有股转持对国有创投公司的影响分析-090717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9-07-17 09:49:51
研报栏目: 机构资讯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李翔
研报出处: 国信证券 研报页数: 8 页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41 KB 分享者: sil****yll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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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2009年6月19日,国家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本文简称为《94号文》),其主要规定如下:
  第六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第七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第八条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东,《94号文》通过第
  九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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