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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研究报告:兴业证券-教育行业:人大常委会议释放积极声音,《民促法》审议通过概率加大-161101

行业名称: 教育行业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6-11-03 11:29:29
研报栏目: 行业分析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李跃博
研报出处: 兴业证券 研报页数: 4 页 推荐评级: 增持
研报大小: 649 KB 分享者: mad****992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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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事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0  月  31  日在京举行。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会议在审议《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时,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决定草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非盈利和盈利性民办学校的划分标准,以及国家对两类学校的扶持措施,并对现有民办学校做出更加合理的过度安排。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对于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决定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民促法》一审二审时最大的争议集中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划分标准、优惠措施、剩余财产权归属以及实施前后过渡办法等问题。从此前传出的《修法工作通知》来看,方案对于涉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维持非营利的约束,除此之外,整体思路仍然是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更为市场化、规范化发展。税收方面,保留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土地财产方面,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用地。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土地,具体配套政策有望后续出台。此外,三稿中还明确了两类不同学校剩余财产权归属问题。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关于过渡时间,不强调期限,取消了3  年的具体规定时间。
        经多次修改,人大常委对民办教育营利性分类管理意见已基本达成一致,《民促法》此次审议通过概率极大。实际上,2015  年以来教育投资在一级市场便有明显加速趋势,顶级  PE/VC  机构持续堵赛道式布局。相信随着教育资产证券化的推进以及优质标的业绩的逐步释放,二级市场教育板块的估值将得到消化,同时细分领域龙头的投资价值也将显现出来。
        推荐标的:开元仪器(职教旗舰,恒企教育业绩有望持续超预期,等过会);新南洋(业绩增速超  50%,期待职教与国际教育领域布局);威创股份(幼教龙头,16-18  年  PE  为  79/39/23  倍);中泰桥梁(K12  国际学校,海淀区强势优质资源);勤上光电(定增过会,华夏人寿教育资产证券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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