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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东兴证券-对调整类融资平台发债审核标准点评:防范再融资风险-160904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6-09-05 16:14:25
研报栏目: 债券研究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郑良海
研报出处: 东兴证券 研报页数: 5 页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395 KB 分享者: kin****ng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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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事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日表示,考虑到债券发行人来源于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是衡量其市场化运营程度的重要参考指标,中证监在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类融资平台的发债审核标准,重点关注发行人来自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情况,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观点:
        证监会、交易所收紧对类平台发债条件,是对43号文和新公司债发行管理办法的落实和政策回归,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否认媒体报道的放松平台发债标准的信息,不符合交易所新规的类融资平台交易所市场再融资受限,二级市场未来溢价走高,类平台信用风险上升。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同时,据报道,交易所拟提高房地产公司债和过剩产能公司债发行标准。在债市融资发行激增,信用风险高发期,需坚守信用分析回归,没有不坏金身。
        1.对43号文的落实和政策回归
        财新此前报道称,交易所债券市场对类平台发行人的门槛骤然提高。多家券商近日接到交易所窗口指导,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过50%,将不能在交易所发债。至少70%以上的类平台公司都不符合公司债发行条件。9月2日下午,证监会和上交所同时确认类平台公司发债收紧。
        近日有媒体报道,交易所债券市场对类融资平台发行人的门槛进行了提高,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过50%,将不能在交易所发债,请问监管层对此有何评价?
        证监会对此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证监会参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执行,对不在该名单内、但具有融资平台公司特征的主体,要求公司债发行人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并需结合营业收入及现金流来源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市场化运营机制。
        根据证监会于2015年1月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六十九条,交易所公司债发行主体并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上交所在审核实践中,对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按证监会2015年7月确定的标准执行,核心原则如下:
        一是发行人被列入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二是发行人属于退出平台类,或者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等相关业务的,其报告期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和现金流占比不得均超过50%,但募集资金用于省级保障房的除外。
        但在实际操作中,证监会和上交所对已经退出银监会平台名单的类平台公司有所放松,发现部分发行人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政企不分,通过调整会计处理规避发行条件的情形,不利于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因此,提高平台债发行标准也是对新公司债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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