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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中债资信-特别评论[2016]第124期(总第752期):遵循新《预算法》及43号文精神管理政府债务,政府部门杠杆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160708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6-07-08 14:47:14
研报栏目: 债券研究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闫丽琼,朱志斌
研报出处: 中债资信 研报页数: 2 页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363 KB 分享者: hac****li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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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观点简述:
        2016  年6  月23  日,国新办举行中国债务率分析及对策有关情况的吹风会,会上,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克冰先生就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相关问题回答了记着的提问。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中债资信就本次会议传达的精神及影响进行了分析,观点如下:
        1、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要坚决遵循新《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并贯彻落实国发43  号文的相关精神。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王司长强调,地方政府债务存量部分仍遵循43  号文中提出的以2015  年1  月1日为限,对于2015  年1  月1  日以前发生的存量债务,确属政府应当承担的,经过甄别,纳入政府债务管理,总数为15.40  万亿元。在新《预算法》生效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发行政府债券,对于仍然通过融资平台举债的属于违法违规举债。这表明,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中,仍维持对政府债务和城投债务进行明确的分割的原则不变:(1)存量债务中被认定为政府债务的部分,各地方政府依法纳入预算管理,通过自有财政资金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2)存量债务中被认定为或有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不具有偿还责任,但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范畴,地方政府对此类债务进行监测,仅在偿还确实存在困难时,各地方政府履行代偿义务;(3)未被认定的存量债务及新增债务,属于企业债务,由企业通过自身现金流偿还,或依赖自身信用进行周转,不得新增纳入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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