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制定主体:办法中明确,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中,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因此,从价格制定的主体来看,新管理办法中国内成品油价格仍然以政府定价为主,这也是我们之前在一些文章中分析的,在目前国内成品油市场竞争不充分、市场机制不完善情况下的必然结果
关于调价时机:管理办法中提到,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 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跟踪国际油价的变动时间区间以及变动幅度,但在调价措辞上使用了“可”这样的模糊字眼,而且并未明确参照的国际油价基准或基准构成,因此在调价的灵活性上政府仍然掌握一定的主动权,这样可以在大原则确定的基础上保持些许的随机性,避免囤油、惜售等过渡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生,这也是在我国成品油市场竞争格局尚未有效形成下的无奈之举
关于成品油零售价格制定原则:管理办法明确,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 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 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 美元时,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在此价格制定原则下,当国际原油价格在80 美元/桶以下时,在加工利润率确定合理的情况下,既可以保证炼油企业合理正常的利润,还可以通过价格杠杆及时调节市场需求,但当国际油价高于80 美元/桶甚至130 美元/桶时,价格制定上更多地是考虑保障国内供给,而非通过价格调节需求。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当国际油价在一个较大范围内运行(如30美元/桶-150 美元/桶),国内炼油企业利润波动情况应该小于国外同类企业,但区间内的利润总和变化不大,价格传导对需求的抑制作用则在原油价格80 美元/桶以下时体现得更加敏感和明显,价格对需求的调节体现了“防患于未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