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2 日,财政部下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 号)(以下简称“230 号文”),230 号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年修正)》中所要求的“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而出台的。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230 号文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了制度安排,明确了从事权、支出责任角度进行五分类,从转移支付的设立调整、预算编制、申报审核分配、资金下达拨付使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规定。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首先,从成文背景和意义来看,230 号文确立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制度安排,结束了早前较为粗放管理的“专项拨款”模式(《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 号)确立),明确了近年逐渐形成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尤其在新预算法实施以后,专项转移支付制度需要由明确成文的办法使其制度化。
其次,从具体内容来看,230 号文明确了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自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事权、支出责任归属中央或地方不同,而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并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1)在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和调整上,230 号文规定需有法律或法规可依,需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需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需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且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此外还要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退出机制。对于专项转移支付设立和调整上的制度安排,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减少其使用的随意性。2)在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上,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专项转移支付三年滚动规划;明确了五类专项转移支付中央及地方的出资模式,其中委托类由中央安排足额预算,共担类有中央和地方分担,但不同专项转移支付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当逐步统一规范,其他三类应严控规模;而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应当低于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此外,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 月31 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市县层层下达,编入预算,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上一年执行数的70%。2012~2014 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分别为18,804.13 亿元、18,610.46 亿元和18,941.12 亿元,规模较大,对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的规定,旨在约束其规模大幅增长、使其分配使用规范化、统筹化,使用规模逐渐有规律可循并形成制度化趋势。3)此外,230 号文还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下拨使用、预算绩效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进行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在使用、落实过程中真实落地并受到监管。230 号文规定,地方政府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及时分解下达,应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整体看,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有明确资金使用用途的专项补助资金,是财政体制中一种较灵活的补充、调节手段,230 号文的发布是新预算法的要求,也将使得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使用及后续监管更加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