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位置:首页 >> 机构资讯

研究报告:博览财经-金融机构内参-150810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5-08-10 09:12:17
研报栏目: 机构资讯 研报类型: (RAR) 研报作者:
研报出处: 博览财经 研报页数: 1 页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37 KB 分享者: wan****84 我要报错
如需数据加工服务,数据接口服务,请联系客服电话: 400-806-1866

【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其中要点有,利率杠杆从24%放宽到36%,允许企业间融资,而这一些为P2P平台的合规合法经营做了坚实的司法保障。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广州e贷监事长朱青山:不亚于我们现在讲的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高院今天颁布的这个规定,是不亚于我们现在讲的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在这之前一直沿用的是91年的司法规定。那个时候,中国还没进入到司法经济的环节,管的比较死,包括贷款利率,只能是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包括借款主体,是不承认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
        到今天,1991年版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已经完全不适应了。
        现在最高院的司法规定,是一个全方位的改革。
        第一,民间借贷的范围,一下子拉宽了好多,从原来的只认定个人对个人,到现在企业对企业都可以,也就是说,P2P里面的P,不再单独指个人,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放在P2P里面,可以是企业对企业的,也不再是困扰我们多年的经营范围的问题,也不存在,你只要有限制资金,有需求,有共景去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利率的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我们讲了很多年,第一次在今天这份文件里面看到了,年化收益36%以内,月息3分以内的,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承认他的合法性的,也就说,我们困扰多年的P2P与高利贷之间的界限,已经很清晰了。其实给行业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很明确的标杆,借款人也好,其他人也好,你放在什么尺度去找,这个司法解释非常清晰的解释:原则上24%的年化收益是百分之百合法的,年化36%以内的部分,已经支付了的部分,依旧是合法的。超过36%的部分,才算是高利贷。目前的现实是,以前由于受到4倍的困扰,争议很大,导致这个行业裹步不前,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可能就是这个问题。
        第三,关于P2P行业,最高院专门用一个司法解析条文,去明确了P2P行业,其实在前几个月最高院的专家调研组来广州的时候,也讨论过这个问题,没有涉及到P2P,显然是回去以后,结合目前的情况才做出了调整。有一个是条款专门是关于P2P的,在我的印象中,这是第一次在最高院级别的司法解释中出现P2P。在这个首个条款中,至少传递两个信息,一是P2P的合法性,再次得到了明确,跟之前十部委颁布的指导意见相呼应,第二,它非常明确定传递了一个信号,对P2P的鼓励与支持,司法鉴定不会因为你开了一家P2P公司,要求你无限的为这件事情无限的承担责任,除非你愿意,在发标过程,有担保有这样的信息。我们看司法解释,他分两个条款,第一款的内容,强调的是P2P是不承担担保的中介性行业,第二个条款,是属于例外条款,他强调的是P2P自愿的在P2P平台表述,自愿的承担责任,在这个情况下,才承担担保的责任,这样更加凸显与之前十部委对P2P中介平台的定位。跟未来P2P行业发展是相呼应的。这就像英国19世纪出现第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大家也很不理解,为什么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和普通的商业模式不一样。普通的商业模式肯定是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正是英国因为有了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创立,市场经济才得到蓬勃的发展。大家的创业精神才得到做大的释放,很多商业主体的成立,大家知道我承担责任是有边界的,更多的是靠经营过程的行为来弥补的。
        

推荐给朋友:
我要上传
用户已上传 11,410,411 份投研文档
云文档管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反馈建议 招贤纳士 合作加盟 免责声明
客服电话:400-806-1866     客服QQ:1223022    客服Email:hbzixun@126.com
Copyright@2002-2024 Hibor.com.cn 备案序号:冀ICP备18028519号-7   冀公网安备:13060202001081号
本网站用于投资学习与研究用途,如果您的文章和报告不愿意在我们平台展示,请联系我们,谢谢!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06-1866 举报邮箱:hbzixu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