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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国信证券-可交换债专题一:国内可交换债分析-141208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4-12-08 10:34:09
研报栏目: 债券研究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董德志,魏玉敏
研报出处: 国信证券 研报页数: 11 页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816 KB 分享者: sar****723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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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可交换债简介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可交换债券内嵌标的股票看涨期权,票面利率通常低于同等期限和评级的纯债;  发行人以标的股票作为抵押,交换的股票为债券发行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存量股票。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可交换债券的发展情况
        可交换债券在减持股份方面的运用在海外已有大量实例,在我国,可交换债券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因股权分置改革而产生的大小非解禁问题。
        随着各种监管、交易规则的落地,可交换债券卷土重来。按照规定,我国可交换债发行期限最短1  年,最长6  年;初始交换价格不低于发行前一个交易日和前20  个交易日标的股票均价;换股期限须在发行12  个月之后。13  年10  月以来分别有“13  福星债”、“14  海宁债”、“14  歌尔债”等私募可交换债完成了发行,三者发行期限分别为1  年、2  年、3  年;初始的换股溢价率分别为2%、37%、0%;福星和歌尔可交换债设置了换股价修正条款和换股期前的条件赎回条款,且条款仅需董事会通过即可实行。此外,宝钢公告拟公开发行40  亿元新华保险可交换债,天士力集团亦公告拟发行天士力可交换债12  亿元。
        可交换债与传统可转债的主要区别
        首先,可交换债的标的股票发行人与债券发行人不同,而可转债发行人与正股发行人同为一个主体;其次,可交换债用于交换的股票为标的公司的存量股票,不会摊薄公司股份,而可转债的转股相当于正股的增发;再者,可交换债券的发行目的和可转债的发行目的不同,实现的效果也不同,最后,从目前观察情况来看,可交换债的条款设置比可转债更为灵活多变。
        可交换债注重条款分析
        可交换债的发行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发行人实现减持股票的目的,二是实现低价融资。对于国内的可转债来说,发行人的利益很多时候与投资者是一致的,多希望实现转股。而可交换债则不同,往往是利益在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让渡,较难实现共赢。可交换债的条款设置更为灵活,分析中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初始换股溢价率(交换债的初始换股溢价率可能较高)、换股期限、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尤其是换股期赎回条款的设置,换股期前的赎回条款类似于向上敲出期权,换股期前如果股价超过换股价而接近赎回触发价,交换债价格反而会回落趋近于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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