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
银监会加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行于2014 年12 月8 日反馈。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办法》的起草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按照《办法》的思想,理财产品要开始真正的落实风险承担主体。一方面,实质由银行承担风险的,如保本型产品,应计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资产,计提风险准备,对于客户不能真正承担信用风险的部分“非标”资产,要求银行有相应的风险缓释机制;另一方面,应通过加大银行发售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的成本,推动银行改变目前理财产品的主流形态,引导商业银行发行组合管理类的开放式净值型产品以及产品与资产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使得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真正过手级投资人。其中主要的措施有:(1)预期收益率型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除外)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及结构性理财产品本金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均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计入商业银行自身财务报表的相应会计科目,并计算存贷比等相关监管指标,准备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不过,目前这类产品中已投资的“非标”资产仍可继续存在,未来可能会允许这部分“非标”资产自然到期结束,之前可不用回表和风险计提。
(2)有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投资的“非标”资产也要回表。
(3)商业银行必须将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不包括项目融资类产品及结构性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风险准备金,其他产品按期产品管理费的10%计提。
(4)净值型产品,允许银行提供业绩基准,如果超过业绩基准,银行可分享投资超额收益,但原则上不超过20%。
总的来说,《办法》的实施将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营成本,不利于理财产品规模的扩张。从这一角度来说,投资于债券的资金中来自于理财产品的占比会下降。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并没有改变8 号文“4%和35%”的“非标”资产投资规模上限,此次仅要求未来净值型理财产品只能投资30%的“非标”资产,无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仍可100%投资于非标。也即是说,假设商业银行理财规模不变,只要产品类型比例调整得当,最终能投资于非标资产的比例仍将以“4%和35%”为上限,并不会受制于30%。再考虑到净值型产品将是未来的主流品种(六成左右),我们估计最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的比例下滑在2.5%左右。
最后,根据银监会的测算,《办法》实施后不会对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及资本充足率等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