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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研究报告:高盛高华-保险:加强对投资产品偿付能力的监管有利于长期基本面-081203

行业名称: 保险行业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8-12-04 14:19:24
研报栏目: 行业分析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林达威
研报出处: 高盛高华 研报页数: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252 KB 分享者: viv****an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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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对投资型财险产品更加严格的新规定
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投资型财险产品的新规定:
1)  提供投资型财险产品的保险公司需在最近3  年里保持盈利,且于最近连续4  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若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2)  投资型财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
3)  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80%。
对上市保险企业的直接短期影响应会有限
新规定对主要从事寿险业务的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的短期影响应会有限。我们认为由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120%,人保财险可能不得不退出其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但新规定对人保财险现金流/利润的边际影响应该不大,这是因为该产品自2007  年以来因新增销售有限和保单到期而处于持续的萎缩状态(从绝对和相对的角度来看均是如此),而且仅占人保财险总负债的6%。
...但有利于行业长期的核心基本面
虽然我们认为对上市保险企业的短期影响应会有限,但新规定再次印证了我们认为监管环境正在改善/收紧的观点(见我们2008  年11  月24  日的报告),而且我们认为这对行业(尤其是大型保险企业)的长期、可持续盈利能力是有利的:
1)  在此之前,保监会刚刚出台了对偿付能力的更严格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从9  月份生效)。这些规定应有助于减少来自小型保险企业(其偿付能力较薄弱)的价格/恶性竞争。
2)  在此之前,保监会也加大了对投资型银保产品的监管。这应会促使保险企业重新专注于高利润率的保障型产品(这正是大型保险企业的优势所在),并有助于保险企业降低盈利对投资收益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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