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 号文中对同业业务监管影响最大的几个细则包括:要求买入返售项下为高流动性金融资产、禁止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入返售、不得接受和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等。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但在非标资金供需双方均有强烈意愿继续开展的驱动下,通过细扣127 号文寻找政策“漏洞”成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重要手段。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结合目前金融机构开展非标业务的新做法和127 号文的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市场找到了两个重要的突破口:
1、突破口一:“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从政策要求来看,只有同时满足“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三个条件,金融机构才不能接受和提供担保。因此,只要担保不满足前述三个条件之一,金融机构即可接受和提供担保。比如说,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非信用担保(如存单质押),第三方非金融机构的任何形式担保(如央企担保),交易对双方的任何形式担保(如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自身提供担保),都是政策所未禁止的。因此,虽然买入返售项下资产的流动性要求提高,但有担保的非标资产进入同业投资项下仍然可以降低资本消耗,从而驱动银行继续通过质押增信开展非标业务。
实际上,在127 号文出台之前的信用挂钩收益互换产品(TRS)、定期存贷质押+额外直接授信等模式均为涉及“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因此,只要能够通过业务调整从买入返售类转移至同业投资类,仍可继续开展。
2、突破口二:“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虽然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管理和核算,但政策并未禁止三方回购,因此,未来金融机构或可能通过适当的业务改良将三方回购转化为同业投资,纳入投资类科目进行管理和核算。
由于127 号文并未对同业投资的规模和期限进行限制,因此,我们认为银行仍有足够的动力和充足的空间开展非标业务,只要能够解决两个问题:①资本消耗;②非标资产担保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