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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山西证券-《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破产法》的衔接解读-081112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8-11-12 12:45:36
研报栏目: 并购重组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研报出处: 山西证券 研报页数: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93 KB 分享者: oli****mx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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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  首先,我们认为破产重整的成功于否对普通股股东更为有利。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因为《破产法》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债权人和持有十分之一的债务人股份的出资人可以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来避免公司破产清算从而使得公司法人地位消失的结果。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从这种程度上讲,我们认为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是比所有当事人更希望看到公司能被重整,而不希望公司破产。因为作为普通股东,破产后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位于债务人之后的。
􀁺  其次,作为破产重整的申请人要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要经债权人会议分类表决,每组表决要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破产重整草案实行的是两次协商解决,法院最后裁定的方式。
这其中,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定价发行,根据《证券法》和《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必须占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并且发行价格必须遵从原《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第42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这样来看,市场价格约束机制将会严重制约重整计划的进行。从而制约了公司的重生,不仅不符合债权人的要求,而且更不符合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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