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位置:首页 >> 债券研究

研究报告:宏源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081020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8-10-20 15:03:38
研报栏目: 债券研究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刘佑成
研报出处: 宏源证券 研报页数: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257 KB 分享者: ko****t 我要报错
如需数据加工服务,数据接口服务,请联系客服电话: 400-806-1866

【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点评:1、中国证监会19  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本次发布的规定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3  处不同,第一,申请人用于抵押的股票必须是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之前的规定只要求在换股期间是无限售条件即可。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本次规定对大小非通过可交换债券减持股票更加严格,等于变相的延迟了股份上市流通时间;第二,将换股价格下限由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  个交易日均价的90%,提高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第三,为避免用于交换的股票存在法律瑕疵,影响债券持有人换股,要求用于交换的股票不存在任何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情形。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2、我们认为可交换债券是一个非常好、缓解大小非减持压力的方法,但是最终股东是不是选择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方式减持,还要取决于可交换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以及运行成本。对股东而言,通过低成本方式来减持是理性选择。
3、从3  处改动来看,可交换债券进一步延长了大小非上市流通的时间,如果通过可交换债券实现减持的目的,相当于股票的禁售期最少延长了1  年的时间。对质押股票权属的界定扫除了未来换股期间可能的出现的权属争议问题,总体看来,本次试行稿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更加完善。
4、本次试行稿对大股东可能影响股价行为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惩罚手段,对未来可交换债券市场发展可能有潜在负面影响。

推荐给朋友:
我要上传
用户已上传 11,410,411 份投研文档
云文档管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反馈建议 招贤纳士 合作加盟 免责声明
客服电话:400-806-1866     客服QQ:1223022    客服Email:hbzixun@126.com
Copyright@2002-2024 Hibor.com.cn 备案序号:冀ICP备18028519号-7   冀公网安备:13060202001081号
本网站用于投资学习与研究用途,如果您的文章和报告不愿意在我们平台展示,请联系我们,谢谢!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06-1866 举报邮箱:hbzixu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