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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申银万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点评-081020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8-10-20 09:58:09
研报栏目: 债券研究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朱岚
研报出处: 申银万国 研报页数: 3 页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52 KB 分享者: man****2m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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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新增发行规模要求《试行规定》明确了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的规则,该规则也是可转债和分离债的发行规模所必须满足的要求。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在这样的限制下,由于可交换债还必须使得发行规模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那么公司发行可交换债的规模将不可能超过同样发行可转债或分离债的规模。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标的股票流通要求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试行规定》对标的股票的流通要求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原本在试行期间,只需提交发行申请材料的日期距预备交换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日期不超过六个月即可,但《试行规定》规定,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这意味着,在试行期间,能成为可交换债标的的股票与原先相比大大减少了。在此,我们粗略的利用9月7日我们的报告(《推出可交换债的影响与投资机会简析》--《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进行估计。从9月5日至10月17日,大盘下跌了约12%,在不考虑大盘下跌导致部分原先可以成为可交换债标的的股票不符合要求外,可能成为标的的非限售流通股的市值大约在6000亿左右(用大盘的跌幅替代股票的平均跌幅)(关于标的股票的具体删选标准和数据来源请参考我们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而可能成为标的的限售流通股(在09年年中以前解禁)的市值约有12000亿,是符合要求的非限售流通股的2倍。对标的股票要求的提高,显示出监管层的谨慎,这有利于市场逐步的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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