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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中银国际-资本市场改革迅速推进-131202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3-12-03 10:34:19
研报栏目: 机构资讯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张戬
研报出处: 中银国际 研报页数: 4 页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372 KB 分享者: 胡****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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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本周六,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几乎同时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资本市场两件重大改革事项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回望11  月15  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我们感觉到金融市场改革推进的速度惊人。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就对市场的短期影响上来说,优先股可能在情绪上对蓝筹股有所推动,金融股所有推动可能尤其显著;而IPO  重启也因引入市值配售而对蓝筹股有所推动,并对现有的高估值品种产生一定的流动性冲击。但长期来看,优先股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大于对短期走势的影响,对普通股股东来说,优先股的引入被动的放大了持有普通股在股息分配上的杠杆。IPO  的重启对市场的走势也不会造成方向性的改变。
        一、优先股: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显著大于对短期走势的影响首先,优先股的推出无疑是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笔。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工具,优先股制度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对于融资企业来说,发行优先股可以显著扩大投资人种类,且降低普通股估值偏低时的不利影响;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固定收益的属性为其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具弹性的选择。长期来讲,完善股权分级体系将补充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严重不足。
        第二,本次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可操作性。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其中公开发行必须满足:(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可以在(2)、(3)两项上另行规定。
        第三,从既有的市场环境来看,估值偏低、资金需求较强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较高的企业发行意愿可能较强。一般认为金融、地产、资源型行业、公用事业等蓝筹股可能属于这一范畴。另一方面,优先股的制度安排对于社保、保险公司、券商资产管理等机构投资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第四,优先股的发展属于制度建设范畴,对市场走势不构成必然的正面或者负面影响。优先股的推出是一种普通股市场上的融资替代工具,因此在假定市场严格分割的前提下,可能减低在普通股市场上融资产生的资金压力。但融资问题并不是目前蓝筹股低估值的真正原因,且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内,低估值本来就意味着融资功能的丧失。对于普通股股东来说,发行优先股的实质是被动的扩大了杠杆。在企业盈利上升时;普通股股东可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分配,而在盈利下降时,普通股股东可能大幅降低股息,甚至可能出现以未来盈利补充即期优先股股息的情况。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优先股可能有助于提高其一级核心资本。但如果其盈利水平已经周期性见顶,则发行优先股将增加普通股股东的股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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