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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研究报告:东莞证券-银行业重大事件点评:优先股推出,利好银行股-131202

行业名称: 银行业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13-12-02 14:44:25
研报栏目: 行业分析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邓茂
研报出处: 东莞证券 研报页数: 2 页 推荐评级: 谨慎推荐
研报大小: 264 KB 分享者: xia****lee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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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事件:
        11  月30  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意见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点评:
        1、  优先股试点推出对资本市场意义重大
        从时点上看,优先股试点的推出超出市场预期,这也是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背景下一大重要举措,不仅为公司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产品结构、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意义重大。
        2、  优先股的推出为银行资本金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银行业是优先股推出的受惠者。
        资本一直是困扰银行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尤其是核心资本。而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股权融资难度大、可行性低,优先股的推出是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可行途径。就目前银行现状而言,一级资本结构非常简单,全部由所有者权益构成,监管层明确鼓励发展创新型资本工具,优先股推出无疑大幅缓解股权融资压力。静态测算下,银行资本缺口从862  亿降为0。
        3、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具有一定灵活性
        监管层给予公司在优先股发行、设计等方面较大的自主权,其中对商业银行而言,在股息分配方面可以自行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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