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券商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9 日就《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草案》对证券公司申请增减业务、申请创新业务的条件和流程作了具体的规定。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其中,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草案》要求证券公司在获得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草案》明确同一实际控制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业务。按照规定,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 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此外,《草案》还对证券公司业务申请做出了详细规定。新设证券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四种,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两种,变更业务(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的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在增加业务种类的相应条件中,《草案》要求,证券公司应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一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已满一年。
【点评】从证监会此次公布的“券商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可以看出,证监会放宽了对券商部分业务的审批,增加了券商业务操作的灵活性,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为下一步开闸与提速券商从事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奠定了基础,同时这也是“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消息为市场与行业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