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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研究报告:海通证券-证券行业:公司债发行火热,可交换债券减缓券商业绩下滑-080908

行业名称: 证券行业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8-09-08 13:12:58
研报栏目: 行业分析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谢盐
研报出处: 海通证券 研报页数: 3 页 推荐评级: 中性
研报大小: 149 KB 分享者: cin****ti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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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可交换债券的含义及其与可转债的区别。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Bonds)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可交换债券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类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不同之处一是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再者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可交换债券核心内容及其影响分析。《(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这有利于防范部分不规范的小型公司发债的风险;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要求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同时《规定》要求,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应当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质押品的信用;同时,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这就适当使股东持有的股票进入流通的时间后移;最后,为防止利益输送问题,《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可交换债券对券商股基本面的影响。可交换债券可直接增加券商相应的债券承销业务收入;同时,由于可交换债券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减缓对股价的减持压力,从而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而稳定的股市表现可间接对券商股业绩构成利好。同时,在证券市场实现股票全流通的条件下,可交换债券有利于股东利用进行股票市值管理,从而为券商带来后续的市值管理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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