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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中银国际-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将推出可交换公司债券-080908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8-09-08 13:10:11
研报栏目: 投资策略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袁琳
研报出处: 中银国际 研报页数: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388 KB 分享者: yin****02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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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发行须由保荐人保荐。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得少于3亿人民币,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对于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十五亿人民币,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须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
推出快于市场预期。中国证监会曾于8月底公开宣布适时推出可交换公司债。因此这一举措在市场预料之内,只是推出的速度快于市场预期。这一制度安排并没有违背股权分置改革中制定的契约,而只是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了进行股票、债券和融资管理的另一个选择。这是继证监会提高再融资分红要求之后稳定市场的另一举措。
短期内可能对A股市场支撑有限。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推出将进一步推进A股市场的长期发展,但我们并不认为该项举措将会对A股市场起到有效的短期支撑作用。原因在于我们认为目前A股的大幅下跌主要是由于对资产泡沫的挤压和投资者对未来经济增长减速的担忧。尽管大小非解禁后的抛售行为可能加快了这一调整过程,但抛售的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对未来收益的悲观预期,而非股东的流动性需要。另外,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意愿可能并不强烈。因为可交换债券本身锁定了资本收益的上限,而股东仍需承担股价下跌的风险。最后,可交换债券由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担保,但对发行人资格的要求并没有同债券发行规模联系起来。在A股市场大幅波动的市场环境下,担保品对可交换债券的保护作用可能较为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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