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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业研究报告:民生证券-高速公路资产注入有望再启动-《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办法》点评-080904

行业名称: 公路行业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8-09-04 19:47:00
研报栏目: 行业分析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李国正
研报出处: 民生证券 研报页数:   推荐评级: 中性
研报大小: 145 KB 分享者: yds****ve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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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关注要点:
  1、资产注入有望再次启动。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原国家交通部于2006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工作开始停止。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许多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当地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拥有许多收费公路,部分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已经和控股股东就资产注入达成协议,但由于制度的限制无法操作,使得一些收费高速公路项目一致不能注到上市公司中。《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实施后,这些上市公司(如现代投资、山东高速等)的资产注入就可以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  2、《办法》对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击败竞争对手取得收费项目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在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不得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其次,《办法》要求受让方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这些条款将一些实力不强的企业排除在外,使得实力较强的上市公司更容易取得一些项目的经营权。
  3、《办法》对中西部地区的公路类上市公司更为有利。
(1)《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累计收费期限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2)《办法》规定: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这些特殊规定使得中西部地区的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在资产注入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
  4、《办法》也有一些对高速公路上市公司不利的地方。
《办法》规定在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不得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并且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由于高速公路类上市公司一般都和地方政府具有非常良好的关系,这些规定限制了地方政府对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的利益输入。不过,由于《办法》并没有对转让价格有过多的限制,地方政府对这些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支持还有许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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