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年12 月交通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叫停了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的权益转让,新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是对《通知》的一个交代,总体来看体现了两方面内容:第一:对收费公路权益,尤其是政府还贷性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了规范:第二:强调了国家对收费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最终所有权。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从基调上来看,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国家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从这个基调上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在政府还贷性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上的态度是谨慎和保守的:在收费权益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管理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制度和流程化的规范,主要是针对之前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过程当中产生的问题,设计出制度上的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路径。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态度上保守,程序上复杂,这多少都预示这政府还贷性公路的转让并不会因为这个法规而风起云涌。
新《办法》对政府还贷性公路转让设计出两个保障环节,评估和公开招标,这多少是对原先政府还贷性公路转让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一种预防,对于公路类上市公司来说或许并不是一件好事,评估提高了收购成本,公开招标引进了竞争对手,最终也是提高收购成本,两者直接淡化了上市公司在与控股股东近亲优势。然而,在目前国内经济和法律的环境中,评估和公开招标都不具有实际意义,一个例子就是山东高速投标许禹高速,限制的条件可以改变公开投标的实际性质。
新《办法》在收费年限快到期时借助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延长收费年限和受让人借助收购路产质押贷款收购都做出了制度上的限制,对受让人资质也给予了界定,应当说在规范转让行为方面《办法》做了非常大的努力,但是在收费公路权益这个基础问题的界定上是存在一定模糊区间,按照《办法》规定,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对于收费公路项目股权转让没有进行界定,从条文上很难明确通过收购公路项目股权来获得收费经营权是否受到《办法》的约束,如果没有后续文件的补充和明确,严格规范的新《办法》很可能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