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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业研究报告:申银万国-转让法规尘埃落定,中性偏利好-《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点评-080904

行业名称: 公路行业 股票代码: 分享时间:2008-09-04 09:34:25
研报栏目: 行业分析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周萌
研报出处: 申银万国 研报页数:   推荐评级:
研报大小: 178 KB 分享者: sev****ht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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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近日公布。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近日联合公布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并将于200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该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至此,这一对公路经营企业外延式扩张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在将近两年之后,终于出台。
􀁺  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转让重新开闸。前交通部曾于2006  年12  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而新的转让办法于近日的发布,使得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权益得以重新可以转让,政府还贷公路也因此可以转为经营性公路,为各公路经营企业未来进行外延式收购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  部分条款利好于公路上市公司收购。通过对新办法的解读,我们认为以下条款会促进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1)“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  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  年”,延长收费期限使得公路公司在未来收购政府还贷公路时有获得较高回报的基础,也将成为地方政府通过转让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的动力;(2)“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这一规定使各上市公司在跨省收购非大股东路产时可能避开黑箱操作、不公平竞争的现象;(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这一规定可能会促使地方政府加快对一些快要超过2/3  收费期限的路段的转让进度,而2000  年左右通车、收益较好的国道高速公路主干线可能会成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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