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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瑞医药研究报告:申银万国-恒瑞医药-600276-诉讼公告点评-061109

股票名称: 恒瑞医药 股票代码: 600276分享时间:2006-11-09 13:40:33
研报栏目: 公司调研 研报类型: (PDF) 研报作者: 吴一峰
研报出处: 申银万国 研报页数: 5 页 推荐评级: 增持
研报大小: 174 KB 分享者: 土****婶 我要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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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恒瑞医药11月9日公告:法国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万特”)于2003年3月起诉公司注射用多西他赛(商品名“艾素”)的制造方法侵犯其专利及不正当竞争。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注射用多西他赛(商品名“艾素”)的制造方法侵犯安万特专利,要求公司停止对其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并赔偿安万特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人民币10万、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鉴定费人民币80000元。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恒瑞医药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11月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在二审判决之前,一审判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点评:短期经营不会受到影响,二审能够证明并未侵犯安万特专利1、我们认为公司对知识产权诉讼方式认识不深刻是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多西他赛不具备化合物专利,但安万特拥有的两项工艺专利:“制备塔三烷衍生物的新起始物和其用途”(关键中间体制备工艺)、“新型丙酸紫杉烯酯三水化合物的制备方法”(最终产品工艺)。
        法院认为,恒瑞医药未能举证证明其制造多西他赛的方法不同于原告的发明专利,因此判决恒瑞败诉。而恒瑞作为被告却承担了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专利法规定,在涉及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侵权纠纷中,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举证责任的倒置:第一,制造方法的所制造的产品应当是一种新产品;第二,侵权被告制造的产品与采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相同。法院根据恒瑞制作的产品说明书认定恒瑞的产品与安万特的产品是同种产品。正是由于恒瑞医药承担了举证责任,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虽然专家现场鉴定认为公司未侵犯专利,但是法院认为公司不足以证明专家不在场时公司的制备方法是否侵权。
        但事实上,恒瑞医药生产的是无水紫杉醇,与安万特的三水紫杉醇并非同一产品,公司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一审过程中公司对此界定认识不够充分。
        2、我们从恒瑞生产多西他赛的关键中间体和最终产品分子结构上分析认为公司能够在二审时证明并未侵犯安万特专利
        从最终产品结构上分析,公司的无水紫杉醇和安万特的三水紫杉醇不属于相同产品,另外从生产过程中,公司的关键中间体和安万特的关键中间体相比也有显著的差别(图1)。
        图1  恒瑞制备的关键中间体和专利方法制备的中间体差别资料来源:南京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在二审举证齐全后,可以证明公司的生产路线与安万特的工艺路线不同。
        3、公司需要更加重视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从国际上看,药品知识产权诉讼已经成为药企间商业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段。未来恒瑞医药在走向专利药企的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的面对更多的类似诉讼,公司需要在此过程中积累维护自身权益的经验,增强应对诉讼的能力。
        4、短期不会对公司经营构成影响
        虽然公司一审败诉,但是在上诉过程中,一审判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短期对公司多西他赛的销售没有构成影响。但是公司必须争取二审胜诉,否则就将承担50万元的赔偿并停止使用现有工艺生产多西他赛。
        5、股价如有下调将创造良好买点,维持增持建议
        我们通过询问相关法律和知识产权专家,并调阅恒瑞医药该产品关键中间体的核磁共振和质谱资料,综合认为公司的生产路线与安万特的工艺路线不同,在申报齐举证资料后有胜诉把握,公司经营不会受到影响。我们预计公司06~08年EPS为0.62、0.76和0.92元,维持增持建议,股价如有下调将创造良好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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